家庭收入

根據人民入境事務處條例,申請人或申請人的家庭總收入必須不少於年薪港幣$180,000,即平均每月不少於港幣$15,000。這個最低收入限額亦會隨著家傭的薪金變動而調整。由於外傭的每月最低薪金已調整至港幣$4,730,所以最低收入限額亦會有輕微變動。
因此各位僱主便要向入境事務處出示下列文件作為入息及財政狀況證明:

1. 稅單
最新的政府繳稅通知書,即俗稱「稅單」。稅單是最簡單及最有效的入息證明,如申請人夫婦任何一方的收入總數不足$180,000,亦可以配偶的入息聯合申請,只要附上結婚證明書副本證明兩人的關係便可以。
2. 銀行存摺及其他
一些剛轉職或未收到稅單的申請人,亦可提供為期半年的銀行薪金自動轉帳紀錄,及公司的聘書(Employment Letter)、薪俸通知單及附上公司的入息證明書。倘若僱主從事的行業,並沒有固定入息證明,僱主亦可採用其他方法來證明其收入合乎資格。
3. 現金收入的行業
收取現金入息的行業如的士司機、美容師、裝修判頭等,可能把部分收入用作日常支出,只儲存剩餘的收入在於銀行,所以未能提供足夠銀行簿上收入紀錄。這類僱主亦可提供另類的入息證明如:的士車牌、工程合約副本等來引證行內的平均收入。但僱主必須有心理準備,在這情況下入境處有權不發簽證。
4. 出租物業契約
如申請人擁有一些出租物業,而其租約已在土地註冊處打了釐印,即付了Stamp Duties,其租金收入亦可作為入息證明的一部分。
5. 流動資產證明
僱主亦可提供一些「穩定」的流動資產證明,例如,過去三個月的港幣或外幣定期存款證明、股票或基金投資如基金的收據單。入境處主要考慮這些資產的穩定性,假如只是一筆頗大的款項,存在銀行一至二天便提取出來,就不一定可能作為穩定的財務狀況證明。
6. 獨資經營/有限公司股東
一些獨資或與朋友合夥經營生意的僱主,亦可提供公司的稅單或公司月結單以作考慮。此外,亦須附上商業登記證副本及證明公司股東的文件,如Form1(b)等。閣下假如是有限公司的主要股東,則須附上周年申報表 Annuel Return ARI 來證明股份擁有權。
7. 特殊情況
有些僱主欲替自己的父母申請家傭,以照顧他們的起居飲食。但父母已經退休,沒有入息證明。雖然如此,有關僱主仍可作為申請人(保證人)聘請家傭,條件是他們能提供足夠的入息證明,並附加一份保證書(Guarantee/Supporting Letter)。一般來說,入境事務處只要求僱主提供家庭收入及家庭成員關係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保證他們會代為支付有關支出即可。

 

居住要求

鑑於香港地少人多,寸金尺土,很難要求每個僱主均能提供獨立的工人房予傭工。因此「合適的住宿地方」可以理解為在一個固定的房間內有固定的床位,給予傭工一些私隱權及得到充分休息的地方。

故此,除了入息證明外,僱主還需要向入境事務處提交住址證明。

住址證明
住址證明則較為簡單,只須提供差餉單、水費單、電話費單任何一種副本就可以。如是承租的物業,亦可影印已打釐印的租約。
居住在政府公屋人士,只要能為外傭提供一個固定的床位,便可以申請一名外傭家務助理了。但僱主必須向所居住屋苑的房屋署為外傭申請暫住證,外傭才可以進住僱主的單位。

1. 申請暫住證手續
居住於政府公共屋苑的住戶在聘請海外家傭時,需要提供租約的副本,並向所屬屋苑辦事處申請傭工的「暫住證」,即暫時居住准許。僱主只須帶同已在領事館公證的合約、租約及申請信向屋苑經理辦理。惟僱主需留意在加入外傭作為家庭成員後,家庭總人數不可超過所屬單位原先的配額入住人數。一般屋苑均能於一星期左右發出暫住證給家傭。

以下簡單地歸納了申請外傭的資格,假如你符合下列各點要求,基本上你已經有資格申請外傭了:

  1. 自己作好心理準備;
  2. 家庭每年入息達到港幣$182,400(或傭工之年薪為家庭總收入25%或以下);
  3. 能為外傭提供適當的住宿安排;
  4. 外籍家庭傭工並非中國、澳門及台灣居民;
  5. 外籍家庭傭工曾從事兩年或以上有關家傭工作;
  6. 僱主持有香港居留權;
  7. 僱主保證負責日後遣送傭工返回原居地所須之交通費用;
  8. 僱傭雙方須簽定入境事務處提供的標準2年合約I.D.407;
  9. 於合約期內不能支付低於最低規定工資

 

申辦時間

僱主申辦海外家庭傭工一般需要經過多個政府部門及有關之所屬國家機構批准或認可,如香港入境事務處、所屬國家領事館、外傭所屬國家勞工部和移民局等。以印傭為例,一般申辦時間大約為2個半月至4個月左右。

菲傭則大概需要2個月至3個月左右,申辦海外家務助理的時間的長短亦會視乎僱主及傭工所需的文件是否齊備。如有意計劃聘請家傭的僱主,在申請前應該給予自己足夠時間準備,切忌臨急抱佛腳。

 

申辦程序

申請外傭程序可以分為三個部分;

  1. 辦理及甄選手續;
  2. 審批過程;
  3. 外傭抵港。

1. 第一部分──辦理及甄選手續

首先,僱主可以到從事海外家庭傭工的外傭中心(以下簡稱為僱傭中心)查詢,並比較各僱傭中心所提供的服務,僱主應選擇信譽良好的外傭中心。外傭中心會先了解僱主的需要、家庭結構,例如家庭成員組合、是否有初生嬰兒、孩子以及老人家及家庭成員的人數、家庭中是否有患病者等。然後向僱主解釋基本合約I.D.407條例、有關勞工法例、申請程序和說明外傭中心的服務範圍。接著便是簽署I.D.407合約。
註:外籍家庭傭工的簽證申請,是由香港入境事務處簽證管制科負責辦理。現時的外籍家庭傭工合約(又稱I.D.407)是由香港入境事務處與勞工處於1975年共同草擬,並由當時的駐馬尼拉英國領事館及菲律賓政府所確認。而最新的修定本為03年4月修正本。其他私人合約是絕對不受香港人境處及其他國家勞工部所接受的。

申請時注意事項在申辦程序中,僱主要注意以下幾點事項:

  1. 根據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42條,任何人士如向入境事務處人員作虛假聲明或陳述,即屬違法,有被檢控之可能。
  2. 在提供經濟證明及住址證明時,僱主應該盡量於1-2星期內交予所屬僱傭中心,以便有關申請可以盡快遞交入境處。
  3. 僱主必須向僱傭中心提供正確資料,特別是住宿安排、工作範圍、過往是否曾經聘用海外家傭等。如欲多聘一個或以上的外藉家庭傭工,入境處可能會要求僱主堤供現有家傭資料及解釋多聘一個家傭的原因。
  4. 如僱主所申報的住址沒有郵遞服務,僱主應事先通知僱傭中心在合約上附加郵遞地址。此外,如僱主在申辦過程中搬屋,僱主應事先向郵政局辨理郵件轉遞服務,避免入境處的信件寄失。
  5. 一般情況下,僱主在挑選傭工及簽約後4個星期收到入境處寄回給的收件回條。其目的主要是確定入境處正在處理閣下的傭工簽證申請,及確定郵遞上的地址沒有錯誤或文件沒有在入境處內部遺失。
  6. 在個別情況下,僱主可能會收到入境處的職員致電查詢有關僱主的家庭情況及傭工的職務範圍,又或會要求僱主再遞交一些資料,入境處亦會寄出掛號信予僱主要求僱主答覆一些查詢及遞交資料,如補充入息證明、說明詳細住宿安排。
  7. 收到收件回條大概四至六個星期,入境處職員致電或寄出的傭工簽證批准通知書(Visa Approval Notification Letter)。
  8. 香港政府規定任何家庭傭如欲在港逗留超過180天,必須在抵港30天內領取香港身份證。現時領取家傭的身份證是毋須費用的。
  9. 僱主最好能在家庭傭工到港日替傭工購買勞工保險或家庭傭綜合性保險(包括勞工保險及醫療傷亡賠償)。
  10. 香港入境事務處規定,外籍家傭不論國籍,自2015年10月1日起,每月最低工資不得少於港幣$4,210。
  11. 假設傭工在工作簽證批出前以旅遊簽證抵港,在入境處沒有正式發出家傭工作簽証前,家傭不得為僱主工作。

首次申請及申請多於一個外傭

一般來說首次申辦海外家傭的僱主,如符合基本資格,從香港入境事務處得到簽證的時間應該是最短的。如過往曾經聘用家傭的僱主,則要留意之前是否已做好辭退傭工的手續及己經發出書面通知給入境事務處,說明傭工的離職時間及原因。否則入境事務處可能會查詢舊外傭的資料,而延誤申辦時間。

其次,如果你已經聘有一名或以上的海外家庭傭工而又想額外多聘一名的話,則必須附上理由解釋多聘一名外傭的原因,例如:家庭成員眾多、居所面積太大且有花園及車房、家中有病人而需額外人手照顧,或提出有關文件(如病歷紀錄)加以證明。至於聘用超過一名以上家傭的最低入息限額方面亦需要兩倍或以上的數目,住宿亦需要另有妥善安排,例如準備好足夠房間或床位。

2. 第二部分 ── 審批程序

在這個過程中,僱主首先需致函外傭所屬領事館要求公證合約I.D.407。接著可以遞交下文件予入境處批核:

如對申請手續及規定有任何查詢,請與香港特區入境事務處聯絡:

電話: 2824 6111
傳真: 2877 7711
電郵地址: [email protected]
網址: http://www.immd.gov.hk
地址: 香港灣仔告士打道7號
入境事務大樓二樓
入境事務處查詢及聯絡組

3. 第三部分──外傭抵港

僱傭中心會派工作人員前往機場接機,並協助外傭申請香港身份證。此外僱傭中心也會協助僱主替外傭購買合適的勞工、意外傷亡保險。外傭中心有關職員亦會陪同外傭到所屬領事館報到,以及負責日後之跟進工作,如了解外傭與僱主相處是否融洽。如遇有問題,僱主及外傭適宜透過外傭中心加以調解輔導

 

申請從外國聘用家庭傭工所需的表格及文件

申請類別;

  1. 海外入境簽證
  2. 續約
  3. 轉換僱主

海外入境簽證

所需的表格/文件

  1. 從外國受聘來港家庭傭工簽證/延長逗留期限申請表格(ID988A)
  2. 從外國聘用家庭傭工申請表格(ID988B)
  3. 新標準僱傭合約正本一份(ID407)
  4. 傭工的旅行證件副本(Passport Copy)
  5. 傭工的香港身份證副本(EX-Hong Kong Maids Only)
  6. 僱主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香港身份證/護照副本
  7. 僱主的經濟狀況證明(副本)
  8. 僱主的住址證明(正本及副本)
  9. 傭工的薦書

續約

所需的表格/文件

  1. 從外國受聘來港家庭傭工簽證/延長逗留期限申請表格(ID988A)
  2. 從外國聘用家庭傭工申請表格(ID988B)
  3. 新標準僱傭合約正本一份(ID407)
  4. (舊)現時標準僱傭合約正本一份(ID407)
  5. 傭工的旅行證件正本(Passport Orginal)
  6. 傭工的香港身份證副本(EX-Hong Kong Maids Only)
  7. 僱主的經濟狀況證明(副本)
  8. 僱主的住址證明(正本及副本)

轉換僱主

所需的表格/文件

  1. 從外國受聘來港家庭傭工簽證/延長逗留期限申請表格(ID988A)
  2. 從外國聘用家庭傭工申請表格(ID988B)
  3. 新標準僱傭合約正本一份(ID407)
  4. 傭工的旅行證件正本(Passport Orginal)
  5. 傭工的旅行證件正本(Passport Copy)
  6. 傭工的香港身份證副本(EX-Hong Kong Maids Only)
  7. 僱主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香港身份證/護照副本
  8. 僱主的經濟狀況證明(副本)
  9. 僱主的住址證明(正本及副本)
  10. 現時僱主發出的離職信(列明合約的屆滿/終止日期)

 

個人資料 (私隱) 條例 (《私隱條例》) 政策聲明

聲明旨在知會閣下,尚亞僱傭服務中心(「本中心」)按照《私隱條例》實施有關收集、使用、保障和查閱資料的政策和做法。本聲明事前毋須另行通知即可不時修訂,閣下應定期查閱最新版本。

  1. 本中心只會收集本中心認為相關而有助於瞭解閣下服務/產品需要及以便本中心營運業務的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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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本中心致力保持準確而最新的閣下個人資料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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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本中心明確規定所有獲准使用閣下個人資料的本中心成員公司、本中心職員及第三方,均須遵守本中心的保密責任。

本中心奉行上述原則,以體現本中心極為重視閣下對本中心的信任。

閣下的私隱對本行十分重要

本部分列出具體細節,說明本中心將如何處理閣下上訪本中心或網站時可能向本中心提供的個人資料。

資料安全

尚亞僱傭服務中心的業務以客戶與本中心之間的互信為基礎。閣下向本中心提供的一切資料均會嚴加保密。為此,本公司貫徹以下私隱政策原則 :

  1. 本中心以安全為重。本中心一貫致力確保閣下的個人資料受安全保護,不會未經授權或意外地被他人取得、處理或清除。為致力保障資料安全,本中心在設施、電子系統及管理方面實施適當措施,以保障閣下的個人資料安全。
  2. 本中心網站的伺服器設有「防火牆」作保護,而本中心不斷監察本身的系統,以防遭任何人士未經授權地進入。本中心不會以普通電郵向閣下傳送個人資料。
  3. 本中心將採取一切實際可行步驟,確保不會保留客戶的個人資料超過必需的時間,而本中心亦會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一切有關保存個人身分資料的法例及監管規定。

安全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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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閣下的用戶名稱和密碼乃閣下所獨有,絕不會與其他人士相同,閣下應嚴守機密。切勿寫下或讓任何人得知此等資料。本中心絕不會要求閣下說出用戶名稱和密碼,以確保閣下是唯一知道此密碼的人士。閣下首次選擇本身獨有的用戶名稱和密碼時,不要使用易於識破的資料作為密碼,例如閣下的生日、電話號碼或姓名的易認組合。

收集個人資料

  1. 閣下到訪本中心或本中心網站時,本中心會作記錄,以分析訪客人數和一般使用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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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閣下希望本中心不再向閣下發送直接郵遞資料,請連同您的姓名及手機號碼發送電郵[email protected]或請書面通知本中心,來函請寄以下地址:
尚亞僱傭服務中心新界大埔廣福道60-62 號景豐大廈一樓C 室。
收件人: 總經理 劉尚武先生

本中心會在30日內辦理閣下的指示,不收取任何費用,並確保日後的直接郵遞宣傳資料不會再發送給閣下。

每當本公司要求閣下提供個人資料,本中心均會說明收集此等資料的用途,並確保只會將資料用於收集時說明的用途。

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致客戶的通知

本聲明乃本中心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而作出, 目的是向閣下闡明收集個人資料的原因、用途和查詢個人資料記錄的途徑。

  1. 客戶在開立戶口、建立或延續本公司提供服務時,或因法例規定或監管或其他管理機構所發出的指引,需要不時向本中心提供有關的資料。
  2. 若未能向本中心提供該等資料,可能會導致本中心無法開立或延續戶口或建立或延續提供本中心服務或遵守法例規定或監管或其他管理機構所發出的指引。
  3. 客戶與本中心在延續正常業務運作中,例如,當客戶聘請外籍家庭傭工或與外籍家庭傭工續約時,本公司亦會收集客戶的資料。
  4. 客戶的資料可能會用作下列用途:
    a) 為客戶提供服務所涉及之日常運作;
    b) 確保可為客戶提供持續的相關服務;
    c) 設計供客戶聘用外籍家庭傭工服務或相關產品;
    d) 根據對本中心或其任何分行有約束力的法例規定,或因監管或其他管理機構所要求本中心或其任何分行遵守的指引而作出披露 ;
    e) 與上述有關的用途。
  5. 5. 本中心持有的客戶資料將予保密,但本中心可能會把該等資料提供給下列各方作上述的用途(不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外):
    a) 任何代理人、負責為本公司進行培訓、審查、辦理出入境手續、承擔保險、女傭及女傭家人等等一切與本中心提供僱傭服務有關的相應政府、私人機構及關連人士(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事務處和女傭相關駐港總領事館、女傭原居地的訓練中心、女傭家人以及保險公司等),以達到任何上述或有關目的、或向本中心提供行政、電訊、電腦、付款或其他與本中心業務運作有關的其他服務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
    b) 任何對本中心有保密責任的人,包括本中心已承諾保密該等資料的公司;
    c) 在根據對本中心及任何分行具法律約束力的規定,或因監管或其他管理機構所要求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遵守的指引,履行對任何人士的披露責任;尚亞僱傭服務中心成員; 第三者財務機構、承保人、及服務供應商; 慈善或非牟利機構。有關資料或被轉移至香港境外。
  6. 6. 本中心不時就收集或持有的所有資料當中,本中心可能會以本中心及╱或以代理人的名義向調查機構提供下述關於客戶的資料(包括其可能不時更新的任何資料):
    a) 全名;
    b) 作為外籍家庭傭工聘用人的身分(即僱主、為僱主提供財務保證);
    c) 香港身分證號碼或旅遊證件號碼;
    d) 出生日期;
    e) 通訊地址;
    f) 任何其他必要的文件和/或聘用外籍家庭傭工方面的資料。

在直接促銷中使用資料

本中心擬把客戶資料用於直接促銷,而本中心為該用途須獲得客戶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就此,請注意 :

  1. 本中心可能把本中心不時持有的客戶姓名、聯絡資料、產品及其他服務組合資料、交易模式及行為、財務背景及人口統計數據用於直接促銷 :
  2. 2. 可用作促銷下列類別的服務、產品及標的 :
    a) 家居、保險、健康、娛樂及其他消費類產品及服務;
    b) 獎賞、年資、優惠計劃或合作品牌及相關服務及產品;
    c) 上述服務、產品及標的可能由本中心及本中心之合作品牌夥伴(在申請有關服務及產品時會提供合作品牌夥伴名稱); 及
    d) 為慈善及/或非牟利用途的捐款及捐贈。
  3. 除由本中心促銷上述服務、產品及目標的以外,本中心亦擬將以上段所述的資料提供予 :
    a) 尚亞僱傭服務中心成員;
    b) 第三者財務機構、承保人、及服務供應商;
    c) 慈善或非牟利機構。

如客戶不希望本公司如上述使用其資料或將其資料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接促銷用途,客戶可通知本公司行使其選擇權拒絕促銷。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任何個人有權 :

  1. 查核本中心是否持有他的資料及查閱該等資料;
  2. 要求本中心改正任何有關他的不準確的資料;
  3. 查明本中心對於資料的政策及慣例和獲告知本中心持有的個人資料種類;及根據該條例的條款,本中心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本通知不會限制客戶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所享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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